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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需求,贯彻以人为本的城市建设管理理念,完善我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进一步提高居民生活舒适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国有土地上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且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的4层及以上未设电梯的多业主住宅可申请加装电梯。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业主自愿、民主协商、保障安全的原则。
为规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东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有关要求,东营市发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东营区、河口区、垦利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区内,符合《办法》有关规定条件,在政策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的,给予财政资金补助。广饶县、利津县区域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可参照执行。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每部财政补助10万元。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2:8比例共同承担。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完成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手续后,加装电梯的出资人应共同投权委托1名申请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县区(市属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财政资金补助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由县区(市属开发区)负责发放。
各县区(市属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于每年年底前,根据加装电梯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情况,编制年度财政资金补助计划。各县区(市属开发区)财政部门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的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情况,将所需资金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预算指标批复后,将补助资金按程序拨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账户或加装电梯出资人共同确认的账户。
财政补助资金中市级承担部分,由县区(市属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据实统计上报辖区内当年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助资金数额,经市住房城建管理、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下一年度市本级财政预算,并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各相关县区(市属开发区)。